确認勞動關系适用仲裁時效,仲裁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請超過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确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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