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協議關于夫妻婚後财産歸屬的特别約定,且房子不是由一方父母或者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婚後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在離婚時,如果雙方對财産的歸屬,協議不成,法院一般會判決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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