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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