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賠償包括兩部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确的标準,因此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現實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财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安康狀況;
5、夫妻雙方适用于後代受教育或須用于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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