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财産都需要婚前财産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财産就不需要婚前财産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财産,需要婚前财産公證。像不動産,如房屋,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産權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産公證。而産權随時處于變動的動産,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财産公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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