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還沒有判刑,可以寫信寄回家,也可以收取親屬寫來的信件,但需要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羁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内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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