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彩禮的退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