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内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别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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