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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膚品不合格商家被罰款

時尚 更新时间:2024-08-24 03:24:51

新規的實施讓藥監局對化妝品行業的整頓力度逐漸加強,很多美妝企業在産品宣稱上栽了跟頭,甚至有罰款額度高達40萬。

瑞旭日化事業部就近幾年化妝品産品宣稱不當的案例進行了彙總,梳理違法宣稱,企業可以以此作為借鑒。

護膚品不合格商家被罰款(化妝品宣稱不當引起的相關處罰)1

處罰日期:2021年10月22日

  • 違法宣稱:在頁面上宣傳“忍冬花提取物對皮膚的滲透力強具有抗菌減脂美膚和防止皮膚老化的作用”等醫療用語,但上述商品為普通化妝品。化妝品宣稱“抗菌”,涉嫌使用醫療用語。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罰款2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10月26日

  • 違法宣稱:醫療美容診所通過新氧平台,對外宣傳服務的“自體脂肪注入面部皮下脂肪層”的醫療美容項目,能達到“三天上妝 無負擔 高存活分層注射童顔心型臉”的效果,作出了功效、安全性的斷言保證。截止處罰公示日,也未提供任何真實準确性的資料來源依據證實。
  • 違法情形:發布對功效、安全性斷言或者保證的醫療美容廣告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第十六條第(一)項,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并處罰款人民币12.9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10月27日

  • 違法宣稱:在産品介紹頁面描述該産品具有“防曬、美白”等功能,附有“SPF50 PA ”等字樣。該産品為國産普通化妝品,截止本案調查終結,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産品具有“防曬、美白”等功能的檢測報告或相關證明材料
  • 違法情形:普通化妝品宣稱特殊化妝品功效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罰款1,000元。

處罰日期:2021年10月28日

  • 違法宣稱:

1)美容診所在某平台發布“深淺層結合抽吸—防反彈,對深、淺層脂肪結合均勻抽吸...實現單部位吸脂率不少于90%...”等醫療廣告内容,對吸脂率作出“不低于90%”的斷言、保證的表述。

2)當事人發布促銷活動,展示的價格信息中還包含了劃線價,【鼻部多項】展示的價格信息為¥6980(劃線價¥13960)...上述服務項目的頁面中并無解釋劃線價的定義,當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項目以劃線價格成交的交易記錄。

  • 違法情形:

○ 發布對功效、安全性斷言或者保證的醫療美容廣告

○ 使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罰款20萬元。

護膚品不合格商家被罰款(化妝品宣稱不當引起的相關處罰)2

處罰日期:2021年10月29日

  • 違法情形:化妝品标簽成分内容不真實

在産品備案配方表、生産投料表均沒有“壬二酸”詳細比例以及産品上市前均未對“壬二酸”含量成分檢測的情況下,在産品内軟管外不真實、不準确标注“15%壬二酸”。

  • 處罰力度: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沒收違法所得3,660元,罰款2萬元,合共罰沒2.366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11月1日

  • 違法宣稱:懸挂身穿白大褂畫框,宣傳内容:國際醫美中心技術院長、美眼精雕專家、國際逆齡研究知名專家...在身穿白大褂畫框,宣傳内容:中國地區鼻部整形首席專家、面部輪廓及五官精雕專家... 上述宣傳内容不真實。
  • 違法情形:發布虛假醫療美容廣告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罰款1350元。

處罰日期:2021年11月2日

  • 違法宣稱:

○ 在...産品介紹頁面含“...等多種天然植物精萃...防止頭發脫落...針對脂溢性脫發、斑秃女性稀疏性脫發、産後脫發等也具有一定的療效...”等文字内容,宣傳産品具備防脫功效,實際産品是普通化妝品,不含防脫功效。

○ 在...産品介紹頁面含“富含何首烏、迷疊香、人參等植物萃取精華成分...防脫固發...”等文字内容,宣傳産品具備防脫功效,實際産品是普通化妝品,不含防脫功效,且不含何首烏和人參成分。

  • 違法情形:發布虛假廣告,對産品的功能、成分等方面的介紹與實際情況不符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責令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罰款12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11月6日

  • 違法宣稱:化妝品宣稱醫療療效用語。為了宣傳産品、吸引客戶,當事人在該商品宣傳頁面中發布了“去濕氣 助眠”、“舒緩痛經”等宣傳内容。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上述廣告,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罰款3萬元。

護膚品不合格商家被罰款(化妝品宣稱不當引起的相關處罰)3

處罰日期:2021年11月

  • 違法宣稱:在産品介紹頁發布虛假廣告“可食用唇膏、可食用級配方”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罰款1200元。

處罰日期:2021年12月16日

  • 違法宣稱:在其宣傳冊使用“将比玻尿酸還要高10倍保濕的聚谷氨酸成份傳達到皮膚裡,激活皮膚保濕因子”、“刺激膠原蛋白再生、抗衰老、逆轉年齡、減緩衰老速度,做一次等于30次普通的面膜”、“提高免疫力,改善亞健康,增強抵抗力”等用語進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當事人在無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對其宣傳冊中美容美體項目做誇大的宣傳,容易引發受衆不恰當的聯想,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罰款2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12月

  • 違法宣稱:發布虛假化妝品廣告,當事人使用“掉秤效果有點狠”、“洗出好身材燃燒Z肪”、“洗一次澡,相當于燃燒300卡路裡”等廣告用語。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産品廣告宣傳中減肥燃脂功效及使用數據的憑證。
  • 處罰力度: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沒收違法所得302.4元,罰款1000元。

處罰日期:2021年12月20日

  • 違法宣稱:當事人為提高銷量在其微信朋友圈内發布該公司“魚子醬系列産品”的産品廣告,宣傳頁面上标注“淡斑”、“消炎”、“亮白”等功效内容。經查,上述産品無“淡斑”、“亮白”的功效。上述産品廣告使用“消炎”的醫療用語,該産品是普通化妝品,并非藥品或醫療器械。
  • 違法情形:

○ 發布虛假廣告

○ 發布使用醫療用語的産品廣告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罰款10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12月23日

  • 違法宣稱:對産品宣傳中寫有“年度抗炎精華大獎,采用獨創抗炎舒緩原料組PL-Relief,能強效抗炎,舒緩肌膚…”等,涉及醫療用語。

在商品“畢生之研維C亮膚精華”參數欄寫有“美白”功效,實際該産品為國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 違法情形:

○ 在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

○ 對産品做引人誤解宣傳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罰款合計1.5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12月27日

  • 違法宣稱:發布虛假廣告,品牌介紹中使用了“某品牌|中醫養生健康管理,江西中醫藥大學定點實習基地、江西省中醫院附屬熱敏灸項目唯一定點中醫機構”内容的廣告宣傳。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依據或證明材料證實...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罰款4000元。

處罰日期:2022年2月9日

  • 違法宣稱:

○ 發布虛假廣告

○ 假冒專利

當事人為了突出自身産品的效果顯著吸引更多客戶購買,從而用時間表述杜撰了上述涉案産品的效果...當事人上述産品使用的專利号為 201510943689.6,名稱為一種含γ-氨基丁酸和透明質酸的組合物及其在化妝品中的應用,其專利成分未含有肉毒素或類肉毒素,并未在上述産品詳情頁面上标注上述專利号。由于γ-氨基丁酸的功效和肉毒素相近,當事人誤以為可以使用類肉毒素這個名稱作為專利成分用于宣傳。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第十二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項,罰款1000元。

處罰日期:2022年2月14日

  • 違法宣稱:化妝品宣稱醫療用語,當事人在天貓平台上發布産品廣告,宣傳“低氘水”具有“控制糖尿病、心血管并擁有抗抑郁作用”的功效。實際該産品為非特殊化妝品(普通化妝品)。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罰款3000元。

護膚品不合格商家被罰款(化妝品宣稱不當引起的相關處罰)4

處罰日期:2022年2月18日

  • 違法情形:銷售商品時使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

當事人在網店中銷售“A品牌水楊酸泥膜…”時,商品詳情頁面宣傳“A品牌”,向消費者寄送的銷售發貨單上商品品名為“A品牌水楊酸泥膜”, 但消費者收到商品實際為“B品牌水楊酸清透清潔泥膜”…

  • 處罰力度: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罰款500元。

處罰日期:2022年2月23日

  • 違法宣稱:發布虛假廣告,發表标題為“某品牌精華液(美白精華)”的商品,在廣告圖片中宣傳“耀白煥膚‘黑科技’ 滿足你14天美白訴求 淡化頑固性斑點,擊退肌膚暗沉陳年老痘印 修複 抗衰”等廣告内容。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罰款2600元。

處罰日期:2022年2月24日

  • 違法情形:虛假宣傳(銷售狀況、用戶評價、原料來源)

當事人為吸引更多潛在消費者,要求公司員工自行購買産品并撰寫好評...另已查明,使用的産品物流盒盒上标注有“我們的原料均為原裝進口和實驗室自主研發”等宣傳語句,經核實,産品的原料存在部分輔料為國内采購,與宣傳不一緻。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罰款10萬元。

處罰日期:2022年2月28日

  • 違法宣稱: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發表标題為“某品牌精華液(美白精華)”的商品,在廣告圖片中宣傳“耀白煥膚‘黑科技’ 滿足你14天美白訴求 淡化頑固性斑點,擊退肌膚暗沉陳年老痘印 修複 抗衰”等廣告内容。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罰款3萬元。

處罰日期:2022年2月28日

  • 違法宣稱:對天貓店鋪内兩款産品宣使用“抗菌消炎”。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兩款産品均為普通化妝品。
  • 違法情形:化妝品暗示醫療作用,宣稱抗菌消炎
  • 處罰力度: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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