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可以不讓接走。探視權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如果子女不願意對方接走,那麼是可以拒絕對方接走的。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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