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繼承權的放棄的規定是: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緻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3、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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