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具備以下三個方面才構成惡意欠薪罪,因此,本罪的立案标準如下:
1、以轉移财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2、數額較大,對于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确規定,一般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數額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認定為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幹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法律規定隻有行為人在同時符合上述三方面的條件時,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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