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不是讓持有人必須賣。要約是指希望受要約人同意自己提出的條件簽訂合同,要約是沒有強制性的,如果受要約人不同意的,未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要約就會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條【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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