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是可以獨自處理共同房産的。如果夫妻一方獨自處理了共同房産,所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财産,有平等的處置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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