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職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的職工;
合同形式及兼職規定如下:非全日制用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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