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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