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類學校應屆畢(肄)業生轉到地區的,按規定向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後發給。
2、各類應屆畢業生通過社會招聘,被單位直接錄用的由錄用單位憑學校發給的通知書,随帶被錄用者2寸證件照1張,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時發給。
3、企業在職職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因各種原因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退回地區後,按規定向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
職工在職期間被其他單位招收錄用的,由錄用單位憑《上海市職工調動表》和原單位出具的《上海市職工退工單》,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時發給。
4、與企業辦理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的《勞動手冊》在簽訂協議之後,由企業發給。
5、其他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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