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合同糾紛訴訟的舉證方式是應注意要求對方通過操作使發傳真時間、傳真号碼的内容顯示在傳真件上。洽商合同過程中的傳真件也必須留存備查,與最終簽訂的合同内容相互佐證。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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