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的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提出上訴。《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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