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院最近發布的一個“關于‘醉駕’犯罪審判中若幹問題的解答。據了解,該“解答”對我省醉駕案的量刑做了調整,其中最大的亮點是明确了在小區内醉酒移動車位的不應被認定為犯。
2、另外,醉酒後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衆通行的場所隻是為了挪車位且沒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可不視為犯罪。
3、此外,放寬了醉駕可判緩刑的酒精含量标準;對于醉駕兩輪超标電動車的,如果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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