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孩子的撫養權是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解決的問題。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改變,隻是父母撫養子女的方式發生了變化:由父母雙方與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撫養變成一方作為子女的直接撫養方,另一方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的方式行使其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父母複婚後,一方作為子女直接撫養方,另一方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的方式行使其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模式又變成雙方與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撫養的狀态,原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權的約定因為父母複婚而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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