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或少發工資的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或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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