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包含的條款如下:
1、具有立法權。
2、有權對總協定條款作出權威性的解釋,總協定的其他任何附屬機構均無這些法律權力。
3、有權批準各委員會、工作組以及專家小組受委托而提出的建議。
4、有權經一定方式解除某締約方對總協定所承擔的某項義務。
5、有權根據《締約方全體大會程序規則》的第8條和第9條,批準非總協定締約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得總協定觀察員資格。
6、有權批準關貿總協定的預算。
7、具有準司法權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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