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是指因病或事或其它原因暫時停止上學,學籍還保存在該學校。休學期滿後返校繼續學習。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休學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周内辦理,休學以一年為期。學生因病或因事确需休學,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級甲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無診斷證明書或無蓋章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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