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家企業,股權有質押的經質權人同意,不影響公司合并的實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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