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别處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