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内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複核結果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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