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有下列表現形式: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2、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抵押,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與名稱,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及範圍,抵押物的名稱,抵押物的占有歸屬及抵押日期。
4、質押,指賣方或第三方将财産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後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
5、留置,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占有的債務人财産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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