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為終審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隻能通過申訴解決,申訴期為二審判決送達後的2年内。刑事訴訟抗訴期是10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将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将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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