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權的所得利益的計算,根據《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即對于侵權人因侵權所在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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