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效為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在債務人債權到期至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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