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拿到《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有些地段屬于舊城改造項目,有舊房拆遷問題,如果屬于多地方政府的引資項目,遇到影響開發建設如釘子戶不拆遷等問題,屬于政府責任,将會允許開發商推遲開發建設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複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複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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