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是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滿足其中任意一條都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支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确定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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