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過期就無效,居民應在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報換領新證。
根據《身份證法》第五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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