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頒布與保護石窟相關的法律法規。
2、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确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人民群衆生産生活的關系。
3、在石窟周圍區域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破壞環境的設施。
4、要科學核定和控制遊客承載量,對開放洞窟采取分區輪休或限制遊客數量等措施,确保文物與遊客安全。
5、要加強石窟文物保護技術的科學研究、合作與應用,按照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及時對文物進行修繕、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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