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和撤職,24個月;
3、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别,受記過,記大過,降級和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别;
4、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5、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别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和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複原級别、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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