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後,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确規定的違法行為。
2、收容教育制度是對有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産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根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采取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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