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9條作了具體規定:
(一)可能随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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