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産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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