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外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後可以兩種方式結案:申請法院制作調解書或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沒有将和解協議提交法院審查并制作調解書,從本質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為。本案原告與被告雖然在上訴期内達成了和解協議,但該協議不過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他們僅僅是因為自行達成了和解協議而申請撤訴,因此法院并沒有賦予和解協議以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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