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般是婚前給付。
2、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
3、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4、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所謂生活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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