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可以免交增值稅的。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3〕37号)附件3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将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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