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配備依據。 根據最高檢《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意見的實施意見》中的規定,來具體确定單位領導職數,配備領導幹部并且履行相應的智能。
根據人員規模。 縣級人民檢察院因為大小規模不同,所以确定的領導職數配備數量也有所不同,單位人數越多,相應的領導職數越多,主要是副局長的職數增加。
編制部門審批。對于縣級人民檢察院來說,如果根據工作需要,需要增加或者減少編制,并随之增加或減少領導職數的話,需要與編制管理部門協商确定。
省級部門審核。 根據規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在設定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以後,需要報同級編委審核,同時,并需要在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最終确認。
職數具體情況。 我們在設定縣級人民檢察院領導職數的時候,一般應當設置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若幹人(3-4人),反貪局和反渎職局局長各1人,紀檢書記1人。
确定計算基數。 我們在計算檢察官基數的時候,要根據規定計算,比如,對那些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的紀檢組長以及政冶部主任,是不應計入檢察官職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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