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一、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二、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财産損害的。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羁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緻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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