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經濟補償金通常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确定支付金額的。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公司就要給該勞動者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那麼一般會按照一年來計算。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給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适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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