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若幹問題解釋(二)》第八條,協議離婚後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産生法律後果,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隻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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