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實際上是對轉租合同效力認定的一個問題。對于此問題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應該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
轉租合同生效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原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且在租賃期間内,也就是說隻有承租人具有合法的租賃權,才有資格将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
2、經出租人同意。此處的出租人同意可以是在原租賃合同中加以約定,也可以是在承租人将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後,出租人事後進行追認。
3、承租人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例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者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特殊需要必須租用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4、房屋轉租合同的内容與房屋租賃合同的内容相适應,否則轉租合同也無法生效。如果不能滿足上述4個條件,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者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特殊需要必須租用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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