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确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标準确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确定的标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标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标準确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确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确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标準約定不明确,引發争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适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标準的,适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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