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标的不同:抵押标的為動産與不動産;質押标的為動産與權利。
抵押物性質不同: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押物可移轉占有。
生效日期不同: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别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财産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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