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确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僞、欺瞞、隐瞞行為。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緻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标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标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複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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